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HM-114-聲-329-20250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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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蔡宗廷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 09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法院對於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蔡宗廷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 3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於該案判決確定後,向本院聲請交付本案民國113年6月25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意旨僅略載以:法官當庭宣讀案號,當事人無從確切了解相對應之內容等語,並未具體敘明本案聲請有何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本院尚無從就個案具體審酌裁定許可與否,其聲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明聲請交付本院該次庭訊錄音光碟之「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