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HM-114-聲-347-202502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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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青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9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清萍因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有期徒刑及附表編號2、3所示 之併科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壹仟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清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罪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李清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3)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於民國113年1月24日確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最後犯罪事實判決之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附表編號2為侵佔遺失物罪之侵害法益、罪質、行為目的及手段、犯罪時間之間隔,另審酌受刑人所涉2次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犯罪目的與行為態樣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希望再減輕,給我一個機會,希望可以易科罰金,之前有入監服刑反省等語(詳見本院卷第49頁之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 該已執行部份由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不影響本件定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 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公共危險 侵占 公共危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罰金新臺幣5千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24日 112年8月23日 112年8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3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00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17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20號 112年度簡字第5594號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36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4日 112年11月30日 113年12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20號 112年度簡字第5594號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3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4日 113年1月9日 113年12月26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114年1月22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⒉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於113年6月13日罰金繳清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