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HM-114-聲-359-2025030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婷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婷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婷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各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所示之各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對於上述所示數罪之定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此有聲請狀、陳述意見狀存卷可佐,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5罪、編號3所示7罪,固分別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1年確定,然依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附表編號1至3所示13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8年7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3所定應執行刑及編號1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621號判決確定日(即111年12月27日)以前所犯,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均係詐欺取財罪,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犯罪時間綿延長達5年餘,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13罪,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行,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則依前揭說明,附表編號2所示之各罪與編號1、3所示之各罪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心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取財罪 (聲請書略載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6月 105年9月7日至109年6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621號 111年10月25日 同左 111年12月27日 2 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2罪)、9月、1年8月、1年4月 108年3月20日至110年12月6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42號 112年8月24日 同左 同左 該5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3 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6月、4月(4罪)、3月(2罪) 107年9月12日至110年12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該7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