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HM-114-聲-365-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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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柏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柏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柏棟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 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據此,本院業將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陳述意見狀送達本件受刑人,並經其表示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5頁)。  ㈡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罪,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分別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刑,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至88、89至94頁)。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 ,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㈣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⑴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4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⑵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39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等情,分別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5、57、63、90、94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案件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05頁),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㈤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雖原均得易科罰 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解釋意旨,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 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妨害自由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9.12.12 109.12.12 110.06.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432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43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9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119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119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04號 判決日期 113/01/25 113/01/25 113/05/16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119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119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04號 確定日期 113/01/25 113/01/25 113/06/14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2.02.28 111.09.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032、203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032、20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9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91號 判決日期 113/05/23 113/05/23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91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337號 確定日期 113/05/23 11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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