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PHM-114-聲-379-202502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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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A女即代號AD000-A112018(姓名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梁燕妮律師 童筠芳律師 被 告 黃佑家 指定辯護人 張國權律師(義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113 年度侵上訴字第286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女即代號AD000-A112018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黃佑家被訴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嫌, 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5款所列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A女即代號AD000-A112018係本案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訴訟權益,爰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犯罪之被 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同法第455條之40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被訴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嫌之案件,由檢察官提起 公訴,經原審判處罪刑後,被告提起上訴,現繫屬於本院審判中,經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見本院上訴字卷第97頁),並斟酌系爭案件情節涉及少年性自主權、聲請人為被害人兼告訴人、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