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HM-114-聲-390-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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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小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3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小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柒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伍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小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備註欄漏載已執畢,應予補充),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第5款、第7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此外,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倘有部分罪刑已執行完畢者,因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予以扣抵之問題,要與定應執行刑無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確定,且該2罪均於如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日即民國112年9月26日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行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見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90號卷〈下稱聲字卷〉第1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各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險罪、幫助洗錢罪,其犯罪之罪質、類型、手法迥異,犯罪之動機、目的亦均有別,且犯罪時間亦有相當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另斟酌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有期徒刑8月;罰金新臺幣〈下同〉11萬元)、各宣告刑中最長刑期(有期徒刑6月;罰金10萬元),佐以本院前以書面通知受刑人得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迄今未獲回覆,有本院114年2月19日院高刑謹114聲390字第1140001163號函、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查(見聲字卷第57至61、69、71頁),爰再就上開各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復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開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雖已執行完畢,然與如附表編號2所 示罪刑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由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再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已執行部分,末予指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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