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HM-114-聲-396-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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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畢立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3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畢立堯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係由法院以被告分別受宣 告之罪刑為基礎,予以綜合評價後,合併決定其應執行刑罰之特別量刑程序,所為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本質上屬實體裁判,自應以法院量刑之對象存在為前提。是以,法院於受理檢察官聲請受刑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後,受刑人死亡時,法院即不得更為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4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已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死亡,有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9頁),是本件刑之量定及執行程序對象已不存在,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已失依據,本件已無就受刑人所犯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爰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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