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HM-114-聲-413-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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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蘇明正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執更字第1578、334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590號(下稱A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45號裁定(下稱B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嗣聲明異議人所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3581字第1139027432號函否准,請求准予撤銷函文,由A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抽出為1組合,將該裁定附表編號5到16之罪與B裁定附表編號1到9全部之罪合併定刑,較有利於聲明異議人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741號裁定、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規定至明;而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從而,於法院之確定裁判變更前,檢察官據以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36號、101年度台抗字第301號、103年度台抗字第62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⒈由A裁定就其 附表(即附件㈠)編號1至15、17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聲明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嗣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218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⒉由B裁定就其附表(即附件㈡)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聲明異議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核發108年度執更字第1578號、108年度執更字第3343號執行指揮書,兩案接續執行,有上開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前開二定執行刑裁定既經確定,已生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不得再行爭執,更無從任意聲請法院重新更定執行刑,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故執行檢察官依本院前開二裁定內容為執行指揮,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 ㈡、聲明異議意旨執以前詞,主張A、B裁定附表所示之罪有重定 應執行刑之必要(另參本院卷第13頁)等語。  ⒈按刑法第53條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規定,其聲請程序必須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只能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若受刑人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即屬違背程序規定而不合法。又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之數罪,如未經法院以裁判定其應執行刑,或定刑之組合有何不當,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固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為聲請,受刑人得循序先依同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後始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則聲明異議人若認其所犯數罪   ,有重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時,依法自應向檢察官提出請求, 由檢察官另行審酌之。  ⒉查聲明異議人前未先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重定應執行刑, 逕對檢察官依已確定之A、B裁定內容,所為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並請求重定應執行刑,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460號裁定以顯然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及前述最高法院裁定揭示之程序,認其聲明異議,非屬合法,予以駁回。而聲明異議人本次聲明異議雖於狀內陳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3581字第1139027432號函否准所請,請求准予撤銷函文(見本院卷第7、14頁),然未附具該函供參以符前揭程序,經本院電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供該函(稿)(發文全字號:新北檢貞文112執聲他3581字第1139027432號)附卷(見本院卷第37至39頁),由該函主旨:「轉送聲請人蘇明正113年2月19日聲明異議狀。」及說明:「查聲請人係對貴院108年度聲字第2045號裁定有所不服。」可知該函係轉送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狀予本院,並副知聲明異議人,則該函文並不足以作為聲明異議人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定刑遭拒之證明,至聲明異議人附具另案(107年度簡字第89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執行指揮書、診斷證明書、在監執行證明書(見本院卷第31至35頁),亦無從證明聲明異議人促請檢察官聲請定刑遭拒甚明。綜上,聲明異議人本次聲明異議仍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及前述最高法院裁定揭示之程序,其聲明異議,非屬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得抗告。 附件: ㈠ 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590號裁定(即A裁定)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得易科罰金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一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月 104 年9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70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2 號 105 年5月11日 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587號 105 年8月22日 否 二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104 年9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70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2 號 105 年5月11日 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587號 105 年7月28日 是 三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105 年4月16日至105 年4月27日間之某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31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256號 105 年7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256號 105 年8月30日 是 四 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104 年9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00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619號 105 年10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619號 105 年12月14日 是 五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0月 105 年5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5588號 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368號 106 年9月7日 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1368號 106 年9月25日 否 六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105 年6月15日(原裁定誤載為106年6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51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53號 106 年11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53號 106 年11月28日 是 七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 年8 月 105 年6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6490號 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3323號 107 年2月7日 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 107 年10月11日 否 八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 年8 月 105 年6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6490號 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3323號 107 年2月7日 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 107 年10月11日 否 九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1 年10月 105 年4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6490號 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3323號 107 年2月7日 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 107 年度10月11日 否 十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 年10月 105 年4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6490號 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3323號 107 年2月7日 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 107 年10月11日 否 十一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 年10月 105 年5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6490號 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3323號 107 年2月7日 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 107 年10月11日 否 十二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 年10月 105 年6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6490號 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3323號 107 年2月7日 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 107 年10月11日 否 十三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 年10月 105 年6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6490號 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3323號 107 年2月7日 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 107 年10月11日 否 十四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8月 105 年5月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6490號 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3323號 107 年2月7日 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 107 年10月11日 否 十五 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8月 105 年6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6490號 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3323號 107 年2月7日 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 107 年10月11日 否 十六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05 年8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6490號 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3323號 107 年2月7日 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 107 年10月11日 否 十七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年 105 年7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6299、6300、 7981、7984號 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228號 107 年5月31日 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228號 107 年6月20日 否 ㈡ 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045號裁定(即B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肇事逃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5年9月19日 105年10月13日 105年11月14日 105年8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8232、 8791、8907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8232、 8791、8907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6116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5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302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302號 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06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532號 判決日期 106年3月31日 106年3月31日 106年9月8日 106年10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5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57號 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06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5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7月4日 106年7月4日 106年10月23日 106年1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334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334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8372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39號 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9月。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3日22時30分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許 106年1月17日 105年10月12日1時40分許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 105年8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294、3026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294、3026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8232、 8791、8907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64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847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847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30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323號 判決日期 106年8月31日 106年8月31日 106年3月31日 107年2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06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060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34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月3日 106年12月20日 107年4月26日 107年10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49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50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878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465號 本案其餘9罪已另定應執行刑 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9月。  編 號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5年8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64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323號 判決日期 107年2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0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465號 本案其餘9罪已另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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