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HM-114-聲-415-20250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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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陳品克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品克(下稱受刑 人)前因於同一時期犯詐欺案件數罪,雖分由不同法院審理、判決,然符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明知此情,卻未待全部案件判決確定,即就部分確定之數罪,先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50號裁定(下稱A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嗣受刑人其他詐欺案件,另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下稱B判決)後,檢察官即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即A裁定、B判決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致法院於合併定刑時,並非以受刑人前揭A裁定、B判決所犯各罪中,各宣告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而係逕以A裁定所定有期徒刑4年9月為定刑基礎合併定刑,由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3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執行在案,因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顯有不當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固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然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凡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均屬之;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是聲明異議之對象,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含前開否准請求之情形),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則指檢察官若為積極執行,其指揮為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故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1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前段所明定。故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即有執行力。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依刑法第50條規定,固應併合處罰之。惟其所犯者本為數罪,每一罪均可單獨為刑罰權行使之對象,故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判決確定後,依其情形,應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另行聲請管轄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惟檢察官於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刑前,即就其中之一罪或數罪先予執行,仍無違法可言。至於法院嗣後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不論其所定之執行刑是否低於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均會就已執行之部分予以扣除,與被告(受刑人)之權益,並無影響(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43號裁定參照)。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數罪刑,分別經附表所示法院判決有 罪確定;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各罪,係於民國112年4月21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698、1701號作成判決(即B判決),並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於112年9月26日繫屬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271號案件審理,113年1月4日判決上訴駁回,113年3月12日判決確定;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罪,係於112年8月21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以112年度聲字第25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即A裁定),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2年9月21日以112年度抗字第1567號裁定抗告駁回,受刑人仍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12年11月8日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598號裁定再抗告駁回確定各情,有前揭案號裁定、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足見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A裁定即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各罪刑,於112年8月間,向法院聲請定刑時,受刑人所犯如B判決即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各罪,尚因受刑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由本院於112年9月26日繫屬審理中並未確定而無從執行,是檢察官於前揭就受刑人所犯如A裁定即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各罪刑,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時,依法原不得將受刑人如B判決即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各罪,納入是否與受刑人如A裁定即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各罪刑,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組合考量;再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即有執行力,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依刑法第50條規定,固應併合處罰之,惟其所犯者本為數罪,每一罪均可單獨為刑罰權行使之對象,業如前述,茲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各罪,既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已具有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再審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不得再行爭執,是檢察官據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自屬有據,難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況審理中案件何時確定,並非檢察官所能預測,以本件為例,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各罪,經第一審判決後,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迄113年1月4日由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271號判決上訴駁回,113年3月12日判決確定,斯時距前開檢察官於112年8月間,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各罪刑,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時,二者已相隔7月有餘,實無可能要求檢察官就業已判決確定,依法須發監執行,且合於合併定應執行刑即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各罪刑,猶須待尚不知何時確定之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各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方得併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㈡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 刑,由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362號受理,認「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附表合併裁判之執行刑總和有期徒刑7年5月(有期徒刑4年9月+2年8月)以下;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皆係其於109年9月30日至109年10月30日間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擔任領取包裹、提領款項車手所為,犯罪時間接近,甚至密接或有部分重疊,手法亦屬近似,雖屬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然侵害法益類型相同,並非侵害『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具有相當高度重複性,對於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有限;再受刑人於法院審理附表所示各案件過程中均坦認犯行,應為其有利衡量,斟酌其罪數及其透過各罪所顯示人格特性、犯罪傾向,而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正必要性,並兼衡責罰相當原則與刑罰經濟原則,復參受刑人所表示書面意見等情,定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6年8月)』等情,有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362號裁定可參,是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予以定刑時,核係以各該罪之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A裁定所定執行刑即有期徒刑4年9月與B判決所定執行刑即有期徒刑2年8月,二者合計為有期徒刑7年5月以下而為定刑甚明,則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嗣依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362號確定裁定之內容,核發113年度執更助戊字第494號執行指揮書予以執行,有該執行指揮書附卷可參,自屬有據;受刑人以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共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共3罪) 犯罪日期 ①民國109年9月30日 ②109年9月30日 ①109年10月7日 ②109年10月7日 ③109年10月6日 ①109年10月8日 ②109年10月8日 ③109年10月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112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112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11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4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4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4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24日 110年3月24日 110年3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4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4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4號 確定日期 110年5月10日 110年5月10日 110年5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16號(111年度執緝字第4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16號(111年度執緝字第4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16號(111年度執緝字第449號) 編號1至12有期徒刑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567號駁回抗告,再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598號駁回再抗告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5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共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①109年10月8日 ②109年10月8日 ①109年10月7日 ②109年10月19日 109年10月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112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265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9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15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24日 110年3月26日 111年8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9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15號 確定日期 110年5月10日 110年8月18日 111年9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16號(111年度執緝字第4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862號(111年度執緝字第12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169號 編號1至12有期徒刑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567號駁回抗告,再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598號駁回再抗告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56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7日 ①109年10月10日 ②109年10月10日 109年10月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5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5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6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48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48號 111年度審訴緝字第8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1日 111年9月21日 111年9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48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48號 111年度審訴緝字第8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日 111年10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2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2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42號 編號1至12有期徒刑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567號駁回抗告,再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598號駁回再抗告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56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12日 ①109年10月8日 ②109年10月8日 ①109年10月19日 ②109年10月1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08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08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5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16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16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55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111年11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16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16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55號 確定日期 111年9月28日 111年9月28日 112年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783號 編號1至12有期徒刑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567號駁回抗告,再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598號駁回再抗告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56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10罪) 有期徒刑1年(共7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9罪) 犯罪日期 ①109年10月7日 ②109年10月10日 ③109年10月10日 ④109年10月17日 ⑤109年10月17日 ⑥109年10月17日 ⑦109年10月17日 ⑧109年10月17日 ⑨109年10月17日 ⑩109年10月19日 ①109年10月9日 ②109年10月9日 ③109年10月15日 ④109年10月10日 ⑤109年10月10日 ⑥109年10月10日 ⑦109年10月17日 ①109年10月9日 ②109年10月14日 ③109年10月10日 ④109年10月10日 ⑤109年10月17日 ⑥109年10月17日 ⑦109年10月17日 ⑧109年10月19日 ⑨109年10月3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137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137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13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7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7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7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4日 113年1月4日 113年1月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7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7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71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12日 113年3月12日 113年3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8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8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881號 編號13至16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698、170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27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 號 16 罪 名 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犯罪日期 ①109年10月12日 ②109年10月2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13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7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71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881號 編號13至16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698、170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27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