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HM-114-聲-420-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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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申永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申永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申永平(下稱受刑人)因偽證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 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 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據此,本院已函詢受刑人,詢問其對本件之意見,並請其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前開函文業於民國114年3月19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由受刑人親自簽收,惟受刑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等節,有本院函、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23至131頁),合先敘明之。  ㈡本件受刑人因偽證等罪,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嗣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至59、62至69頁)。  ㈢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560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乙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1、69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案件未表示意見,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6/04/05 106/07/10 106/07/0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4337號等 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4337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3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3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3號 判決日期 107/07/31 107/07/31 108/05/14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429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42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3號 確定日期 108/05/03 108/05/03 108/05/31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偽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7/06/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3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42號 判決日期 110/08/18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42號 確定日期 11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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