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HM-114-聲-424-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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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勝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勝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伍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勝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二罪, 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該罪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傳喚受刑人未到庭表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衡酌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張勝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註 1 幫助洗錢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 110年7月21日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69、327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0號 111年8月2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0號 111年9月28日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2 幫助洗錢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110年7月18日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續字第2、3、4、5、6、7、8號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311號 113年7月31日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025號 113年12月25日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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