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HM-114-聲-430-202503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 4年度執聲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志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志宏因違反銀行法等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 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 之未繳納股款、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詐欺取財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尚非均同;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上開諸罪之犯罪類型之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有間,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以附表編號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0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等總體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至受刑人就本件定刑表示其犯附表所示之罪前曾遭羈押4個 月部分,未見於附表中等語(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惟因羈押而符合折抵刑期者,應由檢察官於核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折抵扣除,並不影響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2月、3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5月6日、102年7月29日 102年9月16日 102年9月1日至102年12月底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0090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550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調偵字第1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4066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64號 110年度簡字第118號 判決日期 106年8月28日 108年4月25日 110年7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4066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64號 110年度簡字第11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6年9月14日 108年4月25日 110年10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573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171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653號 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中高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0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 編號3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0年度簡字第1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3月16日至101年11月13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532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27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