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HM-114-聲-451-2025030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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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勝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勝翔所犯如附表所示拾伍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勝翔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有漏載,爰逕予補充),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聲請書漏載)、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訂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15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其中編號1所示4罪,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有相關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所示4罪均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所示11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惟受刑人已就上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查表可憑(見本院卷第6頁)。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15罪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另經審酌編號1所示4罪之罪名相同,犯罪之時間相近,手法及侵害法益相仿;編號2所示11罪之罪名相同,犯罪之時間相近,手法及侵害法益相仿;編號2所示11罪之罪名及犯罪手法固與編號1所示4罪有別,但其犯罪時間有部分重疊,且均造成被害人蒙受財產上之損害,同時阻斷金流,隱匿或掩飾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亦均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賠償其損害等各罪間之關係,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在各刑中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2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部分為13年1月)以下,參以附表編號1所示4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加計編號2所示之11罪之內部界限(即有期徒刑12年7月)以下,併審酌受刑人對定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85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2罪) ③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1年(3罪) ②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③有期徒刑1年2月(5罪) 犯罪日期 ①111年5月20日 ②111年5月16日、20日 ③111年5月19日 ①111年5月7日(2次)、17日 ②111年5月7日(2次)、17日 ③111年5月7日(2次)、19日(2次)、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785、39549、4444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85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9066、21270、256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0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07號 判決 日期 113年5月27日 113年5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03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2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17日 1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