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HM-114-聲-453-2025031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麗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5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麗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玖年柒月。   理 由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查受刑人李麗美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卷第13頁之切結書),經核所提出之判決及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為竊盜罪(1 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3罪),且其中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業 經定應執行刑而獲恤刑之利益,兼衡其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 性、刑罰及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所犯各罪間之關連性及所侵 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暨受刑人出具之「陳述意見狀」所表 示之意見(本院卷第127頁),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