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HM-114-聲-464-202503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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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純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9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純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純華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 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復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所示各罪均於附表編號1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為,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0、12至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1、1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0、12(其中9罪)、14所示 之罪,均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係民國109年4月至10月間、111年12月12日、112年1月14日,編號11所示之罪,則係於111年7月21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編號12(其餘2罪)所示則於109年10月間,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編號15所示之罪係於111年4月8日犯轉讓禁藥罪,上揭各罪均為與毒品相關之犯罪,侵害之法益、罪質及犯罪動機均相近,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編號13所示之罪係犯幫助洗錢罪,犯罪時間為112年3月9日,編號16所示之罪,係於111年12月4日偽以葡萄糖冒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出售而犯詐欺取財罪,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定刑之外部性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5年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逾有期徒刑30年,以30年計算)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854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1月,編號14、1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5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加計附表編號13、16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合計刑期為22年8月)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因素,復參酌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為「無意見」(本院卷第337頁陳述意見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1、16所示之罪雖處得易科罰金之 刑,然因與附表編號1至10、12至1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09.04.16 109.05.02 109.05.3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4號等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4號等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4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846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846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846號 (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上訴字第1174號應予更正) 判決 日期 111/12/28 111/12/28 111/12/28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846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846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846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03/22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係程序判決駁回上訴) 112/03/22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係程序判決駁回上訴) 112/03/22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係程序判決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1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1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13號 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8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1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9.06.25 109.07.11 109.07.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4號等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4號等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4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846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846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846號 判決 日期 111/12/28 111/12/28 111/12/28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846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846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846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03/22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係程序判決駁回上訴) 112/03/22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係程序判決駁回上訴) 112/03/22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係程序判決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1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1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13號 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8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1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犯罪日期 109.09.08 109.10.17 109.10.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4號等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4號等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4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846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846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846號 判決 日期 111/12/28 111/12/28 111/12/28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846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846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846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03/22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係程序判決駁回上訴) 112/03/22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係程序判決駁回上訴) 112/03/22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係程序判決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1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1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13號 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8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1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5月 有期徒刑5年8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9.10.03 111.07.21 109.06.27 109.07.18 109.07.19 109.07.22 109.07.24 109.07.29 109.08.27 109.09.04 109.09.06 109.10.28 109.10.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4號等 士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241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230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846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296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991號 判決 日期 111/12/28 112/05/01 112/06/21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846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296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99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03/22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係程序判決駁回上訴) 112/05/30 112/08/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1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24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62號 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8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1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2罪)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03.09 111.12.12 112.01.14 111.04.0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06號等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80號等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80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4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2056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2056號 判決 日期 113/04/12 113/08/27 113/08/27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4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2056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2056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05/13 113/12/05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145號係程序判決駁回上訴) 113/12/05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145號係程序判決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44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7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7號 編號14、15所示之罪前經基隆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1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12.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80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2056號 判決 日期 113/08/27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2056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08/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