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HM-114-聲-485-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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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造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造坤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造坤(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中「107/08/21前之某時~107/08/24」之記載更正為「107/08/23前之某時至107/08/24」;編號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中「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82號」之記載更正為「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47號、第2882號、第4635號、第4636號、第4638號及移送併辦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880號、第33717號」;編號2至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中「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255號」之記載均更正為「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973號、第19974號、第27255號、第27889號、第27890號、第33717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48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意旨贅引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應予更正),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各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雖已執行 完畢,然參諸前開說明,仍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  ㈡準此,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定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如何定應執行刑表示「我現在有正當工作,我很認真在工作,請求法院可以幫我減輕刑度」之情(見本院卷第99頁),爰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刑罰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詐欺案件,及其犯罪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整體犯罪評價等情,兼衡受刑人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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