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HM-114-聲-489-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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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澔駒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 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澔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澔駒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 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毀損他人物品、因供自 己施用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迥異;並審酌受刑人其犯上開數罪所反映不同之人格特質,所犯數罪屬不同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低、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並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無意見之表示(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毀損他人物品罪 因供自己施用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12日 110年6月間至110年11月4日 110年5月至9月下旬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27號等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002號等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08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07號 111年度訴字第15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304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7日 111年6月29日 113年9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07號 111年度訴字第15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30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8月9日 113年10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11號(已執畢)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28號(已執畢)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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