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HM-114-聲-523-20250324-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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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崧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末第1至2行關於「、附表編號6至16『備 註』欄位」、第2頁第12至15行關於「與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 度訴字第1221號、111年度易字第905號判決所附附表編號5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之罪,合併」、「,是扣除前開非本案審理 範圍之2月後」之記載,應予刪除;又第2頁第15行關於「4年7月 」之記載應更正為「4年9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贅載情 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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