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HM-114-聲-524-202503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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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34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 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院業已向受刑人陳建瑝(下稱受刑人)函詢,予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之刑有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書贅載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於第一審判決後,倘當事人明示僅就量刑部分上訴,第二審法院應以第一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為量刑妥適與否之審查,並為實體判決,且法院對被告為具體科刑時,關於被告有無刑罰加重、減輕或免除法定刑之具體事由,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屬有關行為屬性事由及行為人屬性事由暨其他影響量刑之因素,俱屬法院對被告科刑時應予調查、辯論及審酌之事項及範圍,因此第二審法院關於「刑」之審判範圍,尚非僅限與犯罪事實無關之一般個人情狀事由,仍包括與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攸關及其他有特殊犯罪情狀而依法予以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處遇等科刑事由之判斷,依此所為實體判決,自宜為相同解釋,同認係最後審理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法院,申言之,所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亦包括「最後審理科刑事實並諭知實體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56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1年7月6日)前所為,又本件如附表編號2部分經第一審判決後,雖受刑人僅就量刑部分上訴,惟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援引第一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為量刑基礎予以審酌,有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722號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至32頁),自應認本院仍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或「最後事實審法院」。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偽造文書案件,罪質互異,又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時間為109年6月14日,附表編號2則在110年7月間,犯罪時間亦有所間隔,參酌受刑人前因附表編號1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於109年12月16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149號起訴在案,於110年1月15日繫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詎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審理期間再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法治觀念顯然薄弱,並彰其自我約束能力不足、心存僥倖而一再犯案之人格特性,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再參酌受刑人於本院函詢時就定應執刑所為「無意見」之表示(本院卷第45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9年6月14日 110年7月9日、同年月1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14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0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722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15日 113年12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263號以受刑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6號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722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6日 114年1月17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800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