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HM-114-聲-525-202503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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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傅偉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34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傅偉屏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傅偉屏因犯詐欺、妨害自由、妨害 秩序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合先敘明。 三、又數罪併罰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 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然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即不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而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亦規定,法院對於定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傅偉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犯行民國110年11月4日裁判確定前所犯。其中附表編號1-4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8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附卷可稽。聲請人循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又本院依前述說明,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於114年3月12日具狀表示無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憑。茲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為詐欺(6罪)、妨害自由(2罪)、妨害秩序(1罪),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詐欺犯罪時間集中在109年10月、11月間,妨害自由犯罪時間集中在110年4月、5月間,各被害人所受損失,受刑人犯罪後之態度,家庭生活情況,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及附表編號1-4所示各宣告刑總和之內部性界限範圍內,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內涵,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及必要性,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編號2、5所示之罪合併處罰,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受刑人陳傅偉屏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一 二 三 罪 名 妨害自由 詐欺等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04/22 109/11月間至109/11/21 109/10/0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188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59、2897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04號、109年度偵字第2038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壢原簡字第71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88、89號 判決日期 110/09/22 111/10/12 113/01/17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壢原簡字第71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88、8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11/04 111/11/18 113/03/07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002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03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84號 編 號 四 五 罪 名 妨害自由等 詐欺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1年(1次)、1年1月(1次)、1年4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10/05/15~110/05/19 109/10/31~109/11/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874、24042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90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12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1號 判決日期 113/03/29 113/04/30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12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07/03 113/06/05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797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