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HM-114-聲-526-202503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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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2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馬春榮 (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 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337號)裁定如下: 主 文 馬春榮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390萬 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共14罪,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事實有各判決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定執行刑,應予准 許。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民國107年9月至109年2月,大約1年半的期間,無視法禁一再觸犯森林法案件,多達14罪;曾經附表編號1至6、7至14兩次定執行刑,各次宣告之罰金總額分別共約新臺幣(下同)237萬餘元、423萬餘元,均定應執行刑併科罰金200萬元、200萬元,大幅度減除刑度及受刑人之陳述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與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