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HM-114-聲-541-202503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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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嘉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嘉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嘉偉(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 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2「罪名」誤繕為「洗錢防制法」,更正如附表編號2該欄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所示之13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為110年7月6日至110年7月16日,甚為相近,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相同或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罪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非異,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並對受刑人犯如附表數罪各自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各罪間之關係、受刑人對本院定執行刑並未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143至145頁)等因素,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6罪) 有期徒刑6月(6罪)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6日、 110年7月7日、 110年7月8日、 110年7月10日、 110年7月10日、 110年7月16日 110年7月6日、 110年7月7日、 110年7月8日、 110年7月8日、 110年7月15日、 110年7月15日 110年7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705、34471號等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0243號等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3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2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75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1日 113年6月26日 113年1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85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754號 確定日期 113年5月30日 113年8月13日 113年12月28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92號(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3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018號(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59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