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HM-114-聲-571-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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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新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38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新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新佑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 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復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所示各罪均於附表編號1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為,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係於民國112年3月1 0日、5月1日、5月23日、6月11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編號2至5所示之罪,係犯刑法竊盜罪、加重竊盜罪,犯罪時間自112年3月至7月間,係貪圖己利於短時間內進行同類犯行,所侵害之法益、罪質及犯罪動機相近,所呈現之主觀惡性與犯罪危害程度、應予整體非難之評價程度,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定刑之外部性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9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為有期徒刑12年1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79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3所示之6罪、編號4所示之11罪,前分別經宜蘭地院以112年度易字第522號、113年度易字第1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4年5月,加計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合計刑期為8年2月)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因素,復參酌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為「無意見」(本院卷第109頁陳述意見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處得易科罰金之刑 ,然因與附表編號4、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4罪) 有期徒刑6月 (2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2罪) 有期徒刑5月 (4罪) 犯罪日期 112.03.10 112.05.01 112.05.23 112.06.11 112.03.11 112.03.13 112.07.02 112.03.19 112.04.18 112.06.20 112.07.05 112.07.10 112.07.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94號等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93號等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97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699號 112年度易字第369號 112年度易字第522號、113年度易字第18號 判決 日期 112/10/25 112/10/31 113/02/06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699號 112年度易字第369號 112年度易字第522號、113年度易字第18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11/22 112/12/06 113/03/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51號 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2號 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60號 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宜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宜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321號) 編號3所示之罪前經宜蘭地院以112年度易字第522號、113年度易字第1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6罪) 有期徒刑8月 (4罪)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04.27 112.05.11(3次) 112.06.15 112.07.11(2次) 112.07.14 112.03.25 112.05.15 112.07.01 112.04.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97號等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38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宜蘭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522號、113年度易字第1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06號 判決 日期 113/02/06 113/07/23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宜蘭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522號、113年度易字第1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06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03/25 113/07/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6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99號 編號4所示之罪前經宜蘭地院以112年度易字第522號、113年度易字第1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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