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HM-114-聲-584-202503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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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明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31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明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城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 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民國113年5月14日)前所犯,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茲聲請人向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之犯罪類型(均為幫助詐欺 罪)、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犯罪動機固均屬相同,然其犯罪時間橫跨111年4月20日至同年11月10日,期間非短,且均否認犯罪之態度,顯然受刑人係一犯再犯而未知所警惕,法敵對意識不低,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考量受刑人行為時所呈現之主觀惡性與犯罪危害程度、應予整體非難之評價程度,暨參酌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可參(本院卷第13頁),本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於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之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4月以上,各宣告刑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10月以下〈3月+3月+4月〉),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暨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受刑人另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69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科罰金1萬元部分,受刑人不同意與附表編號1至3得易科罰金部分合併定執行刑,有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479號114年1月15日執行筆錄可參(本院卷第11-12頁),併此敘明。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 ,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其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前揭說明,仍應就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至於附表編號1、2所示已執行之有期徒刑,僅係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之折抵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子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幫助詐欺得利罪) 詐欺 (幫助詐欺取財罪) 詐欺 (幫助詐欺得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07/22 111/04/20- 111/04/23 111/10/25- 111/11/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77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468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60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444號 112年度易字第490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207號 判決日期 113/05/14 113/06/26 113/09/1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444號 112年度易字第490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20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5/14 113/08/07 113/09/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811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849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4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