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HM-114-聲-59-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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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辰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羅辰焌犯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羅辰焌所犯附表所示罪刑,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 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該條第1項、第2項則分別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自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述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三、經查:受刑人羅辰焌因犯附表所示罪刑,分別經法院判決確 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判決、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可參。再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雖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惟其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考,自應依據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以上,附表合併裁判之刑期總和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4月+3年)以下;審酌受刑人所犯有詐欺取財罪、業務侵占罪、詐欺得利罪、侵占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名之別,行為態樣、犯罪手法略有差異,犯罪時間前後更長達數年,惟均與其擔任保險業務員工作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且除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外,均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重複性相對較高;斟酌其罪數及其透過各罪所顯示人格特性、犯罪傾向,而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正必要性,兼衡責罰相當原則與刑罰經濟原則,復參受刑人所表示書面意見(見本院查詢表)等情,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取財罪) 侵占 (業務侵占罪) 詐欺 (詐欺得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月(3 罪) 犯罪日期 101年10月22日 97年6月29日後某時 ①101年8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8月) ②101年7月 ③101年10月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續字(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偵序字)第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551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55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58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判決日期 106年10月26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5月16日) 112年8月23日 112年8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58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確定日期 106年10月26日 112年8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為112年10月16日) 112年8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為112年10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947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7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794號 編號2至18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354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侵占 (侵占罪) 侵占 (業務侵占罪) 侵占 (業務侵占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1年2月間某日至101年年底出國前 99年6月至101年6月間 99年3月至101年3月間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551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551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55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3日 112年8月23日 112年8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為112年10月16日) 112年8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為112年10月16日) 112年8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為112年10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7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7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794號 編號2至18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3543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侵占 (業務侵占罪) 侵占 (業務侵占罪) 侵占 (業務侵占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97年9月、98年9月間 98年8月間 96年至99年間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551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5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55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1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3日 112年8月23日 112年8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為112年10月16日) 112年8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為112年10月16日) 112年8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為112年10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7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7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794號 編號2至18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3543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侵占 (侵占罪) 侵占 (業務侵占罪) 侵占 (侵占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1年6月30日 96年8月至98年間 100年8月1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551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551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55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3日 112年8月23日 112年8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為112年10月16日) 112年8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為112年10月16日) 112年8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為112年10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7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7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794號 編號2至18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3543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侵占 (業務侵占罪) 偽造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詐欺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月,減為有期徒刑15日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98年間 94年11月20日 100年6月2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551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551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55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3日 112年8月23日 112年8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為112年10月16日) 112年10月16日 112年8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為112年10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7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7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794號 編號2至18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3543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詐欺 (詐欺取財罪) 詐欺 (詐欺取財罪) 侵占 (侵占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1年2月15日 101年10月16日 101年10月1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551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551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55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3日 112年8月23日 112年8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為112年10月16日) 112年8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為112年10月16日) 112年8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為112年10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7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7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794號 編號2至18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35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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