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HM-114-聲-62-202503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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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家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家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家閎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贅載「第5款」,應予刪除)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 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據此,本院已於裁定前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因未獲會晤受刑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寄存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此有本院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47頁),然受刑人迄今仍未向本院具狀或以書面表示意見,此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9、51頁),是本院於裁定前,業已適當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受刑人程序權益,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罪,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32、33至35頁)。 ㈢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及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8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至13、35、53頁)。依前開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決定之。 ㈣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案件未表示意見,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㈤至附表編號1部分雖已執行完畢(見本院卷第33頁),但此僅 屬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將已執行完畢之日數予以扣除之問題,並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竊盜 毀損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拘役10日 犯罪日期 112/06/10 112/06/10 112/07/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880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646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241、163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 613號 112年度易字第 1117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 1133號 判決日期 113/07/11 113/04/30 113/10/31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同上 113/09/05 (撤回上訴)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