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HM-114-聲-623-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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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水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水德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水德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聲請書漏載)、第53條、第51條第5、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訂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3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有相關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就上開3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經審酌附表所示3罪之犯罪類型、手法及侵害法益雖然相似,然其犯罪時間確有相當間隔,且所犯對社會安全秩序之危害較高,並考量其屢經查獲仍一再犯案之人格特性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7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在各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部分為3年6月,併科罰金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部分為7年4月,併科罰金部分為21萬元)以下,參以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刑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6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12萬元,經加計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後為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18萬元,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4月中旬至110年5月6日 106年9月初某日製106年10月2日 111年8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年度偵字第20945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160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1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076號 110年度訴緝字4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828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076號 110年度訴緝字4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82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0日 113年1月2日 1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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