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HM-114-聲-641-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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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祈玄 (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 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446號)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祈玄犯附表兩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觸犯加重竊盜罪,2罪,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有各判決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定執行刑,應予准 許。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受刑人自民國104年開始觸犯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判決確定,入監服刑,其中多次判處有期徒刑7月,法院前案紀錄表共19頁;附表兩罪都是極具高度衍生危害人身安全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受刑人之陳述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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