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HM-114-聲-644-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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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宇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42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宇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 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3罪名欄所述罪名及附表編號5、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誤載,爰更正如附表所示〉;又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民國108年4月23日)前所犯,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茲聲請人向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各係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編號1)、逃漏稅捐罪(編號2)、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編號3)、逃漏稅捐罪(編號4)、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編號5)、未繳納股款罪(編號6)、詐欺取財罪(編號7),其中,編號1、3、5及編號2、4、6各係罪質相近之犯罪,且已經法院於定執行刑時,獲得相當程度之寬減,另與編號7所示之詐欺取財罪之罪質與犯罪情節尚有不同,罪質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整體考量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呈現之主觀惡性與犯罪危害程度、應予整體非難之評價程度,再參酌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附表案件均為多年前舊事,現已改過自新、不再犯案,請定刑4個月等語,有受刑人出具之陳述意見狀可參,依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於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之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宣告刑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5年7月以下(〈6月(共4罪)+4月(共5罪)+3月(共6罪)+5月〉),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界限(即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3年6月確定,合計附表編號7所處之有期徒刑6月,計為有期徒刑4年)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暨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 ,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與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前揭說明,仍應就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至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已執行完畢之有期徒刑,核係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之折抵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違反稅捐稽徵法 (逃漏稅捐罪) 偽造文書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2罪) 有期徒刑4月(4罪) 有期徒刑3月(2罪) 犯 罪 日 期 96/08/15、 96/10/19、 96/11/16、 96/12/10、 96年9月至97年1月31日不詳時間 100年5月間某日、 101年5月間某日、 102年5月間某日 101年5月間某日、 102年5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2292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2203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22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373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722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722號 判決日期 108/04/23 109/06/11 109/06/1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373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722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72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4/23 109/07/14 109/07/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99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90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908號 編號1-6經臺北地院110聲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稅捐稽徵法 (共同逃漏稅捐罪) 偽造文書 (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公司法 (未繳納股款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各1罪)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3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00年間某日 101年間某日 100年間某日 101年間某日 101/09/19 101/09/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727、728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727、728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727、7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71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71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71號 判決日期 109/07/24 109/07/24 109/07/2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71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71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7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12/29 109/12/29 109/12/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83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83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83號 編號1-6經臺北地院110聲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已執畢) 編     號 7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1/07/18 101/07/2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調偵緝續字第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90號 判決日期 113/12/1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9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2/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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