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HM-114-聲-698-202503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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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子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子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子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4至8所示之罪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對於上述所示數罪之定刑,表示「無意見」乙情,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存卷可佐,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42號判決確定日(即113年5月15日)以前所犯,審酌受刑人所犯8罪之罪質分別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7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1罪,且附表編號1至4部分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編號5至8部分則是負責招募車手工作,各罪被害主體不同,犯罪時間相距近4月,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8罪,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心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5月 112年7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42號 113年3月26日 同左 113年5月15日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5月 112年7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29號 113年7月29日 同左 113年9月2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4月 112年9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47號 113年7月16日 同左 113年8月28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6月 112年10月4日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401號 113年8月13日 同左 113年9月18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6月 112年11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6月 112年11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6月 112年11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聲請書略載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3月 112年11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