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羈押處分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HM-114-聲-703-202503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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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03號 聲請人 江雨蓉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上訴字第1333號)聲請 撤銷羈押,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江雨蓉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14年3月12日裁定羈押。 二、聲請內容略以:羈押使得被告繳不出房租,會被房東趕出; 需要扣案手機才能配合調查提出資料;被告自113年10月20日之後未再與共犯「Loving」聯絡,此外並無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找過被告;請求撤銷羈押改以限制住居、定時向派出所報到。 三、被告經原審認定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已詳細論述判決理由,足認犯罪嫌疑確實重大。被告坦承參與收取款項犯行,本案之前,另觸犯分擔車手罪行,又實行同樣犯行,一犯再犯,足認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被告辯稱需繳納房租、願配合調查,不足以否定被告犯行之羈押必要性。審酌被告犯罪情節、社會秩序之危害與被告人身自由權衡,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核屬適當、必要。被告聲請撤銷羈押,不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