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HM-114-聲-737-202503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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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哲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47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哲嘉犯如附表所示貳拾壹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哲嘉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固包括數罪中最後一個審理犯罪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在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明示僅針對判決之刑之一部上訴時,雖第二審法院之審判範圍不及於未經上訴之第一審所為論罪部分,惟第二審法院既須就該刑之一部為實體判決,其對科刑資料之調查、審判範圍,除包括具有「犯罪行為人屬性」之一般科刑事實外,亦及於與被訴事實或其密切關聯而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犯罪情節事實」(又稱「關聯情節事實」)在內,例如刑罰加重、減輕或免除事實之有無,以及犯罪時間、地點、手段、身分、機會、侵害之法益或行為時之特別情狀等各情,均屬科刑時應予調查、審判之犯罪情節事實,始能對行為人侵害法益行為之不法與罪責內涵,為充分但不過度之科刑評價。是以,上開「數罪中最後一個審理犯罪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法院」,自包括最後一個審理科刑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部分,經第一審判決後,雖受刑人 僅就量刑部分上訴,惟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仍援引第一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為量刑妥適與否之審查,進而為實體判決(見本院卷第35至51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係「數罪中最後一個審理犯罪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21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8所示21罪,均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犯罪類型同一、罪質相同,犯罪時間密接(民國111年5月28日至111年6月2日),且係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所為,責任非難重複性高,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內部性界限(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與附表編號5至8所示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12年11月)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界限(各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21年5月以下),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具狀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83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張哲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2罪) 犯罪日期(民國) 111年5月28日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2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22591號 111年度偵字第22591號 111年度偵字第25830、26466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184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1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1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38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0日 111年8月30日 112年9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1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10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1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5日 112年3月25日 113年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940號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940號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048號 編號1、2所示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3、4所示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453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後,經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 編號1至4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3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更字第974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5罪) 有期徒刑10月 (共7罪) 有期徒刑1年 (共3罪) 犯罪日期(民國) 111年6月2日 111年5月31日 111年5月3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25830、26466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1845號 111年度偵字第30747號、112年度偵字第15161號 111年度偵字第30747號、112年度偵字第1516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3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3年10月24日 113年10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1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3年12月3日 113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048號 臺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991號 臺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991號 編號3、4所示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453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後,經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 編號1至4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3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更字第974號)。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民國) 111年5月31日 111年5月3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30747號、112年度偵字第15161號 111年度偵字第30747號、112年度偵字第1516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4日 113年10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3日 113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991號 臺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9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