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HM-114-軍聲保-1-20250120-1

字號

軍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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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軍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宏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妨害性自主案 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 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宏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 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宏麟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之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先後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之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等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 1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160號)、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12年執園字第5910號)、相關裁判書、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綜合研判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案輔導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N-99等量表、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等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 項、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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