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HM-114-重附民上-1-20250320-1

字號

重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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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劉仲希 被 上訴人 尹新評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 決(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上訴狀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易字第1110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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