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HM-114-重附民上-1-20250320-1
字號
重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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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劉仲希 被 上訴人 尹新評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 決(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上訴狀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易字第1110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