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HM-114-附民上-3-20250327-1
字號
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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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李明敏 被 上訴 人 鄧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傷害等案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不 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1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鄭凱文被訴傷害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 3年度易字第58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30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冠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