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HM-114-附民-120-202502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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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王若瑀 被 告 簡文木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489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簡文木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1月16日審理後辯論終結,原告王若瑀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4年1月20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該期日審判筆錄以及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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