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PHM-114-附民-125-2025020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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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余安華 被 告 蕭淵羽 楊雅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88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 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是以,原告於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後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所提之訴即不合法,法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 上午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31日宣判。本件原告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的114年1月16日,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於114年1月22日轉送本院受理等情,這有蓋於起訴狀上的本院收狀戳記在卷可憑。是以,依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的民事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