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HM-114-附民-136-202502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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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董卉筑 被 告 李睿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睿霖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73號判決被告罪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撤銷原判決,改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揭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鈺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