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HM-114-附民-179-202502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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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79號 原 告 吳志華 被 告 朱紫彤 王華瀚 王華慈 劉冠麟 李濬安 張惠珍 林子杰 俞詠祥 曹豐榮 上列被告等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朱紫彤等人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審理 後,已於民國114年1月2日辯論終結,惟原告遲至同年2月7日始具狀向本院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見本院卷所附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所示)。是其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顯非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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