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PHM-114-附民-213-202502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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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 解 筆 錄 114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陳清祥 被 告 葉世烽原名葉珈良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附民字第213號,因113 年度上訴字第481 4號刑事詐欺等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8日 下午2 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調解室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 出席人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高妤瑄 通 譯 劉奎炫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陳清祥被 告 葉世烽原名葉珈良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 二、前項金額之給付方法:自114 年4 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前 給付貳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匯入原告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分行00000000000號。 三、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不包含對其餘侵權行為人的請求。 以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 原 告 陳清祥被 告 葉世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書記官 高妤瑄 審判長法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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