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HM-114-附民-53-202503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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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AD000–H112033(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0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