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HV-104-重上-1037-20250207-5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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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037號 上 訴 人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李宛珍律師 謝礎安律師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游素菁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 黃自強 林朝誠 魏常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民國112年12月21日裁定 所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見本院卷㈣第25至26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在該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上揭行政爭訟程序業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見 本院卷㈣第42頁),本件核無停止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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