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HV-106-上易-1263-20241022-3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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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林富美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黃宏漢 訴訟代理人 林倩玉 被上訴人 林志丞 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四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提起先、備位之訴,均以其為桃園市○○區 ○○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為前提事實,而被上訴人是否為權利人,應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訴字第10600769903號訴願決定書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法律關係為據,於107年4月16日裁定於該案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二第383至385頁)。 二、茲查明上開行政爭訟程序(歷審案號:原住民委員會108年9 月12日原民訴字第10800565432號訴願決定、臺北高等行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9號),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11年度上字第92號判決於113年9月26日上訴駁回確定(見本院卷三第183至193頁),其行政訴訟程序已告終結。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