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HV-110-上更一-152-20241120-3
字號
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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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李維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俊格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52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可明。 二、查上訴人李維庭對於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52號判決提起 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