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HV-110-上-795-20241217-2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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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795號 被上訴人 高文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興旺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9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7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 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 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為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 段所明定。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 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 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 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對本院110年度上字第795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 2萬8,378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 理人之委任狀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