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HV-110-上-918-20241202-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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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918號 上 訴 人 廖陳幸(即廖錫奇之繼承人)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廖美慧 視同上訴人 廖紘志(即廖錫奇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段00巷00弄00○ 0號 廖秋珍(即廖錫奇之繼承人) 被 上 訴人 日盈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山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代位受告知人廖美慧提起分割被繼承人廖 錫奇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之本件訴訟,關於被上訴人是否為廖美慧之債權人、如附表一編號1、4、6、8所示之土地及附表二所示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是否屬於廖錫奇之遺產,涉及被上訴人得否代位提起本件訴訟與廖錫奇所遺之財產範圍,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且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為免裁判兩歧及一部分割,故裁定於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10號返還系爭房地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889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分別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113年10 月16日確定,有本院書記官公務電話紀錄、本院110年度重 上字第610號民事判決及臺北地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66號民事判決可憑(本院卷第145至155、187至197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一: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 公尺 1 臺北市 大安區 懷生段 一 0000-0000 3,717 791000分之3006 2 臺北市 大安區 懷生段 一 0000-0000 121 791000分之3006 3 臺北市 大安區 懷生段 一 0000-0000 9 791000分之3006 4 臺北市 大安區 懷生段 一 0000-0000 52 10000分之38 5 臺北市 大安區 懷生段 一 0000-0000 48 10000分之38 6 臺北市 大安區 懷生段 一 0000-0000 99 10000分之38 7 臺北市 大安區 懷生段 一 0000-0000 8 10000分之38 8 臺北市 大安區 懷生段 一 0000-0000 319 10000分之38 9 臺北市 大安區 懷生段 一 0000-0000 40 10000分之38 10 臺北市 大安區 懷生段 一 0000-0000 9 10000分之38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層次及層次面積 共有部分及權利範圍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一小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臺北市○○區○○街00號8樓之2 鋼筋混凝土造,11層 8層、91.86平方公尺 懷生段一小段00000-000建號 917088分之2120 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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