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HV-111-上更一-199-20241018-1

字號

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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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林素華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被 上訴人 陳萬成 陳萬金 陳玉芳 陳金條 陳金枝 陳春樹 陳王寶鳳 陳泳旭 謝秀青 陳致廷 謝秉宏 陳昱君 陳秋琴 王之寓 陳譯涵 謝瑞蘭(即陳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陳芸慧(即陳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陳惠蘭(即陳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陳杉德(即陳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龍(即陳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陳泳銓(即陳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陳羽庭(即陳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黃虹諮(即陳冠宇之承受訴訟人) 陳慧珊(即陳冠宇之承受訴訟人) 陳琬祺(即陳冠宇之承受訴訟人) 陳韻如(即陳冠宇之承受訴訟人) 上2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 被 上訴人 陳聰煙 陳通文 陳通達 陳聰明 張譯方 江旭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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