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HV-111-上更一-32-20241009-3
字號
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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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呂勇逵 訴訟代理人 林德川律師 陳國文律師 陳律維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翁栢垚律師 備 位被 告 慧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樹泉 備 位被 告 上海慧高精密電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榕楠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中榮彈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忠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陳冠宏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張博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 確定部分外)均由呂勇逵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 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呂勇逵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5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