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HV-111-上更一-53-20241022-2
字號
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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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吳錫坤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萬春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 2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其餘上訴駁回」應更正為「上訴 人其餘上訴及被上訴人追加之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所為判決就被上訴人追加依民法 第511條但書規定請求部分,已於理由內為論駁,但主文漏未諭知追加之訴駁回,核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