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HV-111-上-1401-20241129-1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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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1401號 上 訴 人 林晉慶 訴訟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仁昌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1年9月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69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7年12月2日簽訂合夥契約書(下 稱系爭契約),約定共同經營設於嘉義市○區○○路000○000號之○○診所(下稱嘉義○○診所),被上訴人擔任負責人,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2項約定第一年享有每月保障薪資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下稱系爭合夥)。伊另於新北市○○區○○路0號0樓與第三人合夥設立○○診所(下稱三峽○○診所),醫師薪資之計算方式(下稱三峽公式)如附表一「上訴人主張之算式」欄所載(下稱三峽A公式,即原審卷第85頁左側提成表);於雲林縣○○鎮○○路000號與第三人合夥設立○○診所(下稱虎尾○○診所),醫師薪資之計算方式(下稱虎尾公式)如附表二「上訴人主張之算式」欄所載(下稱虎尾A公式)。被上訴人於107年12月25日已同意三峽公式係依三峽A公式計算,並在嘉義○○診所營運狀況漸趨穩定後,於108年8月間提議其薪資按三峽公式計算,回溯自108年4月起適用,經伊同意,且被上訴人得於試行6個月後再調整。嗣伊助理即訴外人劉怡伶發現被上訴人未按三峽A公式計算薪資,自行提高多項抽成比例而溢領薪資,伊遂於109年4月12日召開大股東會議(即由嘉義○○、三峽○○、虎尾○○診所全部股東參與之會議),決議被上訴人之薪資按虎尾公式計算,並回溯自108年8月起適用,伊雖未特別聲明採用虎尾公式須扣除成本再提成,但亦未表明不須扣除成本,被上訴人既同意採用虎尾公式,即應按虎尾A公式計算薪資,然其於計算薪資時竟未先扣除藥費、針劑、委外廠商檢驗等成本即予提成而溢領薪資,計自108年4月起至110年12月止共溢領460萬8303元,伊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予系爭合夥。又如認兩造就三峽公式、虎尾公式之內容未達成合意,被上訴人無從按業績比例領取獎金,應回歸系爭契約第5條第2項約定按每月30萬元計算薪資,被上訴人仍有溢領。另伊於110年12月27日聲明退夥,嘉義○○診所自111年1月2日起歇業,系爭合夥已於111年2月28日解散,但迄未清算完成,被上訴人應將系爭款項返還兩造公同共有等語。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兩造全體公同共有人460萬8303元,及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於107年4月與伊洽談合作時,即告知 第一年保障每月薪資30萬元,業績超過30萬元可改按抽成方式計算,抽成比例為牌照費5萬元加健保收入30%及自費收入50%,計算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三峽公式,採用電腦在各項收入以前開比例設定計算,如附表一「被上訴人主張之算式」欄所載(下稱三峽B公式,即原審卷第85頁右側提成表),另種為虎尾公式,依營運收入表以人工計算,如附表二「被上訴人主張之算式」欄所載(下稱虎尾B公式)。伊於108年8月間與上訴人確定採三峽B公式,並回溯自108年4月起適用,108年4月起至109年3月期間之薪資均由上訴人計算後核發,且與上訴人親簽之計算表相符,無溢領之情事。又系爭契約未約定伊之薪資須扣除成本,上訴人委其員工即訴外人劉珠鳳向伊說明虎尾公式時,亦未敘及提成前須先扣除成本,且上訴人110年1月20日寄發之臺北南海郵局第74號存證信函中,仍未提及虎尾公式須扣除成本,自應按虎尾B公式計算薪資。另伊於109年4月12日決定改採虎尾公式,但未約定溯及自108年8月適用等語,資為抗辯。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查兩造於107年12月2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共同經營嘉義○○ 診所,由被上訴人擔任負責人(即系爭合夥),被上訴人於108年4月至110年11月期間各月實領薪資如上訴人於原審所提附表3編號A欄位所載金額(原審卷第397頁)。嗣上訴人於110年12月27日以斗六石榴郵局第52號存證信函聲明退夥,經被上訴人於同年12月28日收受,系爭合夥於111年2月28日解散。嘉義○○診所於107年8月開始營業,自111年1月2日起歇業等情,為兩造不爭執(原審調字卷第5反頁,原審卷第323、375頁,本院卷一第161頁),並有系爭契約、存證信函及回執、嘉義市政府111年1月7日函等可稽(原審調字卷第10-11頁,原審卷第79-83、485頁),應堪認定。 四、本院判斷: 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8年4月至108年7月期間之薪資應按 三峽A公式計算,兩造於109年4月12日合意改按虎尾公式計算,並回溯自108年8月起適用,故108年8月至110年12月期間應按虎尾公式計算。被上訴人不爭執108年4月至108年7月期間應按三峽公式計算,但否認有合意回溯自108年8月起適用虎尾公式,抗辯108年8月至109年3月期間亦應採三峽公式,不爭執109年4月至110年12月期間按虎尾公式計算。查上訴人於本院自承:109年4月間沒有講到要回溯的問題,因伊已答應被上訴人可以回溯自108年8月起適用虎尾公式,基於誠信,108年8月至109年3月均按虎尾公式計算(本院卷四第330頁),可見兩造於109年4月12日決定改按虎尾公式計算被上訴人之薪資時,並未約定溯及108年8月起適用,且被上訴人亦不同意溯及,上訴人前開主張,洵無可取。從而,108年4月至109年3月期間應按三峽公式計算被上訴人之薪資,109年4月至110年12月期間則應按虎尾公式計算,合先敘明。 ㈡、又上訴人主張:伊於107年4月20日與被上訴人面試時有告知 三峽公式是逐項計算,只要有實施、有使用都算在內,提成比例較低,虎尾公式很多項目不計入抽成,提成比例較高,但伊對兩公式內容不是全部瞭解,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再與其員工劉珠鳳聯絡。嗣被上訴人決定與伊合作,劉珠鳳即於107年12月間傳送兩公式計算方式之書面資料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之薪資自應依前開資料所示方式計算等語,並舉劉珠鳳與被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一第237-240頁)及劉珠鳳之證言為憑。茲查: ⒈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2項約定:「醫師看診薪資依績效比例發 放,業務績效比例計算方式由全體合夥人會議訂立。但若為新成立診所,負責人得享保障薪資每月三十萬元整,保障薪資以一年為上限。」(原審調字卷第10反頁),可知除因被上訴人擔任新成立之嘉義○○診所負責人,而享有第1年每月薪資最低30萬元之保障外,被上訴人之薪資係按績效比例計算為原則,比例之計算方式應由兩造共同決定。 ⒉依證人劉珠鳳於原審證稱:上訴人在三峽有診所,在虎尾也 有診所,所以薪資計算方式簡稱三峽公式、虎尾公式,都是跟醫師商量後設計出來的。虎尾公式係伊設計,三峽公式不是,虎尾公式就是原審卷第144-145頁的公式,但第4點自費的細項有另外一個公式,必須扣除成本,才是這裡的自費,作為分給醫師紅利的基礎,虎尾○○診所沒有委外檢驗成本(原審卷第318-319頁)。所謂自費計算的公式是指需要人工計算,扣除成本,才能跟醫生拆帳,因為電腦顯現的是向病患收取的費用,虎尾○○診所的電腦沒有辦法設定扣除成本。三峽○○診所的電腦系統可以直接計算抽成的成數,自費、健保項目都可以分開算,只要輸入特定的自費治療項目,就會自動顯示扣除成本之後醫師可以取得的薪資金額,醫師就每一項自費治療項目可以取得的薪資成數都不一樣,與虎尾公式是全部扣除成本後一律按50%計算不同。嘉義○○診所的電腦系統跟三峽○○診所一樣,可以自動計算薪資等語(本院卷一第388-389頁),佐以附表一兩造主張之算式,可知三峽○○診所醫師薪資之計算,係以醫師牌照固定給付5萬元,加計當月掛號費之25%,其餘各項健保給付及病患自費之收入,均分別約定提成比例,並設定於電腦系統中,自動計算每月薪資數額(即三峽A公式);虎尾○○診所係以醫師牌照固定給付5萬元,掛號費按當月看診人數以每人50元、健保給付30%計算,病患自費之收入則應先扣除成本作為計算自費收入之基礎,再扣除醫療院代健保局收受之病患自付額後,按50%計算(即虎尾A公式,但無委外檢驗成本),固可確定。 ⒊惟依證人劉珠鳳證稱:三峽○○診所是骨科診所,嘉義○○診所 是家醫科,所以治療項目內容不會完全相同(本院卷一第389頁),再對照附表一(三峽公式)「提成率」欄所列收入項目,可知因嘉義○○診所、三峽○○診所之治療項目不同,嘉義○○診所(即三峽B公式)有多項三峽○○診所所無之收入(即三峽A公式記載「無此項目」部分),此部分之提成比例倘未經兩造具體約定,客觀上即無從計算。又依證人劉珠鳳證稱:虎尾公式之病患自費項目是扣除成本後之50%,所謂的成本就是進貨成本或給廠商的費用,不抽成的項目包括藥局的保健食品、輔具、藥布費,診所內的診斷書、勞保局來文抽取案件之費用,及健保給付之藥品等(原審卷第317頁),上訴人更臚列虎尾○○診所之材料自費細項中藥布、護具、光碟片copy、影印收據、病歷摘要、診斷書均屬診所行政收入,不計入醫師薪水,而在三峽○○診所則有將部分計算在內,並稱虎尾○○診所之自費高單價針劑、玻尿酸是另外手寫計算,扣除成本後再加入算績效(本院卷一第224頁及卷四第366-367頁),可知虎尾○○診所無委外檢驗成本,與嘉義○○診所之收入項目並非完全相同,且三峽○○診所、虎尾○○診所所採三峽公式、虎尾公式,不計入抽成之項目繁雜,如未經兩造具體約定,實無從計算,堪認三峽公式、虎尾公式僅為三峽○○診所、虎尾○○診所計算醫師薪資方式之簡稱,三峽公式係以「逐項約定提成比例」,虎尾公式則「按總額提成」,二者計算原則不同;而三峽○○診所、虎尾○○診所就三峽公式、虎尾公式實際採行之不計抽成項目、收入提成比例,乃上訴人分別與三峽○○診所、虎尾○○診所各醫師協議之結果,故縱兩造曾合意於108年4月至109年3月期間採三峽公式、109年4月至110年12月期間採虎尾公式,亦僅在決定係以「逐項約定提成比例」或「按總額提成」計算,至各公式中所涉各項收入或總額之計算,有無不計抽成項目、項目為何,及具體提成比例等細節,仍須就嘉義○○診所之實際收入項目,由兩造共同決定,並非當然與三峽○○診所、虎尾○○診所相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既決定按三峽公式、虎尾公式計算其薪資,即應完全適用三峽○○診所、虎尾○○診所採行之三峽A公式、虎尾A公式云云,自非可採。 ⒋證人劉珠鳳雖於本院證稱:虎尾跟三峽不同地點,本來設定 的成數就不同,如果被上訴人選用虎尾○○診所的,成數就必須跟虎尾○○診所的一樣,如果選三峽○○診所的,設定的成數就必須跟三峽○○診所的一樣等語(本院卷一第392頁)。經查,依被上訴人與證人劉珠鳳於107年12月25日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證人劉珠鳳於被上訴人詢問其是否已將各醫師(即三峽○○診所蔡尚儒醫師、虎尾○○診所薛永德醫師)PPF算法(即薪資以駐診拆帳、論件計酬方式計算)寄出時覆以:「醫師薪資電腦可以設定,我覺得可以依不同地點有不同的抽成」、「我可以寄我們的設定給你」,繼而傳送三峽○○診所提成比例設定值(本院卷一第419頁當庭拍攝證人劉珠鳳手機畫面之照片),及「○○門診費用總計-10706.xls」(本院卷四第421頁當庭拍攝被上訴人手機畫面之照片)予被上訴人,並告知被上訴人「台北的(即三峽○○診所提成比例設定值)可以直接跟蔡醫師(蔡尚儒醫師)要」等語(本院卷一第239-240頁),可見證人劉珠鳳已明確告知被上訴人,其傳送之三峽○○診所提成比例設定值、虎尾○○診所薛永德醫師之門診費用統計分析資料等,均僅供被上訴人作為擇定公式之參考,不同地點可以有不同之提成比例。況證人劉珠鳳證稱三峽公式改變過很多次(本院卷一第393頁),上訴人亦自承證人劉珠鳳於107年12月25日傳送被上訴人之三峽○○診所提成比例設定值係舊版,有請被上訴人直接請教蔡尚儒醫師新版本(本院卷四第363頁),可見三峽○○診所採用之三峽公式多次變動,並非固定,益見證人劉珠鳳當時亦不認被上訴人必須按照前開舊版提成比例設定值計算薪資;再觀諸前開「○○門診費用總計-10706.xls」檔案,僅為薛永德醫師之門診費用統計分析資料,內容簡略,復未載明算式,客觀上亦無從使被上訴人了解虎尾公式之詳細計算方式。是證人劉珠鳳前開證言,顯無可信。 ㈢、108年4月至109年3月期間(採三峽公式): 上訴人主張:證人劉珠鳳於107年12月間將三峽○○診所提成 比例設定值(本院卷一第419頁)、「胡醫師11月.pdf」(同卷第415-417頁當庭拍攝證人劉珠鳳手機畫面之照片)傳送予被上訴人參考,被上訴人也說好,並稱「我想看的就是這個」,未對該薪資抽成有任何意見,兩造已就應按原審卷第85頁左側提成表(即三峽A公式)計算被上訴人之薪資達成合意,被上訴人擅自更改三峽公式,將電腦設定之提成比例調高而溢領薪資,並舉107年12月25日、12月26日之LINE對話紀錄為憑(本院卷一第239-240、413頁)。茲查: ⒈依前㈡⒋所述,證人劉珠鳳於107年12月25日傳送被上訴人之資 料,均僅供被上訴人作為擇定公式之參考,被上訴人亦未曾表示同意以該等資料作為三峽公式之計算方式。雖證人劉珠鳳於同年12月26日確有傳送「胡醫師11月.pdf」(即胡嘉駿醫師107年10月薪資表)予被上訴人,然觀諸107年12月25日之對話內容,並參照證人劉珠鳳於本院就該次對話之說明(本院卷一第389-390頁),可知被上訴人於證人劉珠鳳傳送三峽○○診所提成比例設定值後,詢問:「依這樣的PPF,蔡醫師(三峽○○診所之蔡尚儒醫師)每看一個病人平均大約可以分到多少?」,證人劉珠鳳先回以虎尾○○診所部分之計算式,繼而就被上訴人所詢,轉述三峽○○診所蔡尚儒醫師之答覆:「可以直接用上個月的資料跑跑看,再來修改」「我這裡自費多,可能不準」,可見被上訴人自證人劉珠鳳獲悉之訊息,係得以三峽○○診所醫師之薪資資料估算,再據此修改,自無從以證人劉珠鳳事後傳送胡嘉駿醫師107年10月薪資表,逕認被上訴人之薪資須按該薪資表計算。再依107年12月26日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一第413頁),並參酌證人劉珠鳳就此部分對話之說明(同卷第390頁),可知證人劉珠鳳在被上訴人要求「可以像雲林那樣給我今年某個月份蔡醫師的PPF報表嗎?」後,即徵得蔡尚儒醫師同意,於同日傳送「胡醫師11月.pdf」供被上訴人參考,被上訴人就此係回以:「對,我想看的就是這個」,並未使用「好」之用語,且依此對話僅可認被上訴人欲以該檔案作為評估擇定採用何種公式之參考,無法逕認其已同意如採三峽公式,即按該檔案即胡嘉駿醫師107年10月薪資表所有提成比例計算;況該薪資表僅列出各項收入之數量及提成比例,並未記載證人劉珠鳳所稱不列入計算薪資之費用或成本(見前㈡⒊所述),被上訴人亦無從僅憑該薪資表知悉完整之薪資計算方式。上訴人主張兩造於107年12月間已合意依三峽○○診所採行不計抽成項目、提成比例之三峽A公式,即無足取。 ⒉又兩造於108年8月間合意按三峽公式計算被上訴人之薪資, 回溯自108年4月起適用,試行6個月後可再調整,嗣於108年12月間就是否改採虎尾公式計算薪資一節進行討論。依上訴人之助理即證人劉怡伶於原審證稱:伊於107年8月到109年3月期間擔任上訴人之行政助理,負責處理嘉義○○診所之行政事務,包括計算薪資,並輔助斗六林骨科(由上訴人獨資成立)及虎尾○○診所之行政事務。嘉義○○診所從108年8月開始以提成方式計算薪資,上訴人請伊協助被上訴人在電腦系統設定提成數,剛開始伊不知道如何使用,有問過電腦公司及三峽的蔡醫師(即蔡尚儒),蔡醫師給的答案是因為科別不同,請被上訴人自己著墨提成數設定的數字,後來提成比例都是由被上訴人設定。後續伊去嘉義○○診所印薪資時,發現被上訴人的薪資比其他醫師的薪資還高,有跟上訴人原告提等語(原審卷第320-321頁),可知證人劉怡伶於協助被上訴人設定嘉義○○診所電腦系統之提成比例時,上訴人並未提供資料供其設定,係由證人劉怡伶自行詢問三峽○○診所之蔡尚儒醫師,惟因該所與嘉義○○診所之科別不同,蔡尚儒醫師亦無法提供協助,建議被上訴人自己斟酌成數,始由被上訴人自行設定提成比例,並無上訴人所指被上訴人擅自調高電腦設定提成比例之情。再兩造於108年12月間就是否改採虎尾公式計算薪資一節進行討論,依108年12月18日LINE對話紀錄所示(本院卷一第280-281頁),被上訴人先稱:「林醫師,今天以伶有來嘉義跟我討論如何調整PPF,討論了很久,後來想想如果為了讓淨利好看,提成當然調愈低愈好,但這對努力看診的主治翳師不合理也不公平,但如果調得不夠低,淨利不好看,再怎麼調,林醫師可能也不會滿意,要如何拿捏實在很難,討論到最後我跟以伶説,不然就用薛醫師(即薛永德醫師)的公式(即虎尾公式)來算PPF好了…」,經上訴人回以:「是你調太高好嗎,幾乎每項都調整,而不是我一昧要調太低」「是你主張三峽算法比較有利,不是我。現在又要換虎尾的方式」「診所的支出可以來討論,那項可以減少,開放討論」後,遭被上訴人怒質:「是你說暫行六個月再調整,結果才三個多月就要強迫我調整,到底是誰說話不算話。…(其餘係敘述嘉義○○診所支出過高、遲未獲得骨科等其他科別醫師之協助等,不贅載)…我只能拼命衝高自費針劑來彌補龐大的開銷,不然診所根本營運不下去,然後還要被砍薪水?…」,上訴人則覆以:「我沒有要你現在調整,不是說二月嗎」「只是現在就是要去看看問題在哪」等語,酌以上訴人自承被上訴人108年8月至109年3月期間之薪資,係由證人劉怡伶匯予被上訴人(原審卷第323頁),及證人劉怡伶係事後發現被上訴人薪資高於其他醫師,向上訴人報告等節,可見上訴人原已同意自108年8月起採三峽公式計算薪資,由被上訴人依嘉義○○診所之實際營運情形設定提成比例,試行6個月,且均按被上訴人計算之結果給付薪資。嗣於108年12月間,上訴人因認被上訴人領取之薪資過高,要求調降提成比例,招致被上訴人指責其於試行期間未滿前即要求調降係言而無信;則由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此不滿情緒,澄清並非要即時調整,僅係預先討論,待試行期間屆滿才開始等詞,益見上訴人確有同意被上訴人於108年4月至109年3月期間以被上訴人設定之三峽B公式計算薪資,並依此協議給付108年8月至109年3月期間之薪資(108年4月至108年7月回溯期間詳後述⒊),應甚明確。 ⒊再查,被上訴人於108年4月至108年7月期間每月實領30萬元 (原審卷第397頁),乃最低保障薪資,依被上訴人按三峽B公式計算之結果,其於該段期間各月應領薪資依序為33萬2459元、35萬8228元、34萬3478元、43萬5157元(本院卷四第271-274頁計算明細);而兩造於109年3月間偕同證人劉怡伶與上訴人之新任助理即證人陳佩玲,共同在前段期間之薪資差額計算表簽名確認(本院卷一第311頁),該計算表中「PPF」欄所載金額,亦與被上訴人計算之應領薪資數額相同,可見上訴人迄109年3月間,仍同意採三峽B公式計算被上訴人前段期間之薪資。上訴人雖主張:前開薪資差額計算表是因為伊發現被上訴人領取的薪資有問題需要修改,遭被上訴人拒絕,而要延後處理,始於其上簽名云云。惟依證人陳佩玲於本院證稱:劉怡伶在109年3月底離職,薪資差額計算表係伊與劉怡伶交接的時候,跟兩造一起簽名的。因為劉怡伶說被上訴人在108年4月到7月間是領固定的薪水30萬元,要溯及到108年4月開始用三峽公式計算,只是抽成比例跟三峽○○診所不一樣,劉怡伶算出的PPF就是如果用三峽公式計算的話,被上訴人可以領的薪水,診所會再補差額給被上訴人。因當時被上訴人還沒有決定要用三峽公式還是虎尾公式,所以只是先算出來,四個人都簽名,被上訴人要到4月才決定要用哪個公式等語(本院卷一第403頁),可知兩造於109年3月間簽認前開薪資差額計算表,乃因適逢證人劉怡伶欲離職,須與新任助理證人陳佩玲辦理交接,且因被上訴人之提成比例跟三峽○○診所不同,遂依三峽B公式計算應補給被上訴人之薪資差額,由兩造簽名以杜爭議,上訴人前開主張,洵難採信。 ㈣、109年4月至110年12月期間(採虎尾公式): 上訴人主張:伊於107年間與被上訴人第一次見面時,固未 特別強調要不要扣成本,但有說明虎尾公式有很多項目不計算在內(本院卷四第326頁),且證人劉珠鳳已於107年12月25日傳送「○○門診費用總計-10706.xls」(本院卷四第421頁)、「胡醫師11月.pdf」(本院卷一第415-417頁)等虎尾○○診所之薪資計算方式予被上訴人,兩造於109年4月12日大股東會議中合意採用之虎尾公式,自應按該資料即虎尾A公式計算被上訴人之薪資,並舉劉珠鳳與被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一第239-240頁)及劉珠鳳之證言為憑。茲查: ⒈依前㈡⒋所述,證人劉珠鳳於107年12月25日傳送被上訴人之「 ○○門診費用總計-10706.xls」僅供被上訴人作為擇定公式之參考,且虎尾○○診所為骨科,嘉義○○診所僅有家醫科,二者科別不同,治療項目亦不相同,無從憑前開檔案決定被上訴人薪資之實際計算方式。再觀諸該日對話內容,並參照證人劉珠鳳於本院就該次對話之說明(本院卷一第389-390頁),可知被上訴人於證人劉珠鳳傳送三峽○○診所提成比例設定值及前開檔案後,詢問三峽○○診所之蔡尚儒醫師每看一個病人平均大約可以分到多少,證人劉珠鳳先回以:「雲林部分(即虎尾○○診所)-人次1人/50元。總申請金額*30%。自費(總金額-申請金額)*50%」「加上5萬(證照費)」,繼而始就被上訴人所詢,轉述蔡尚儒醫師之答覆,可見證人劉珠鳳已明確告知虎尾公式之計算方式如虎尾B公式,並未敘及須扣除藥費、針劑及委外檢驗成本。再依被上訴人與證人劉珠鳳於108年5月25日、5月26日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本院卷一第241頁),被上訴人詢問:「小鳳,我的PPF算出來了嗎?」,劉珠鳳回以:「我請妹妹跑報表」「她必須到嘉義設定」。被上訴人再詢以:「不是有人次跟健保申請金額就算得出來了嗎?雲林PPF:牌照費+人次1人/50元+總申請金額*30%+自費(總金額-申請金額)*50%」,證人劉珠鳳則覆以:「好的」「我以為你是兩種都要看」,經被上訴人告以:「台北自費多且算法複雜,用雲林的即可」「不用再跑報表,可以直接拿健保申報資料試算」,證人劉珠鳳則答以:「好的」等過程,更見被上訴人於108年5月25日重申虎尾公式之計算方法如虎尾B公式,要求直接拿健保申報資料試算時,證人劉珠鳳仍未表明須扣除藥費、針劑及委外檢驗成本。 ⒉又被上訴人提出手寫之虎尾公式計算表(本院卷一第217頁) ,陳稱係上訴人於108年7月10日親自書寫向伊解說虎尾公式。上訴人固不爭執形式真正,但主張係證人劉珠鳳於108年7月10日所寫(本院卷四第329頁),而證人劉珠鳳既證稱前開計算表係伊在斗六林骨科所寫(本院卷一第394、395頁),應可認定前開計算表係由證人劉珠鳳於108年7月10日向被上訴人解釋虎尾公式時所書寫。又依前開計算表所示,其上係記載「人數721×50元=36050」「健保443503×30 %=133051」「自費(338542+4146-掛號50650-自付34200)× 50%」,與虎尾B公式相同,而以箭頭標示之起始「443503 」係108年5月的健保(參本院卷四第245頁上訴人所提健保 小計),箭頭引往之終點即右上方「①②③④」,係解釋443503元,包含藥費、檢驗X光、治療費、注射費,亦據被上訴人陳述明確(本院卷四第329頁),可見證人劉珠鳳於108年7月10日向被上訴人解釋虎尾公式時,仍未表明須扣除藥費、針劑及委外檢驗成本甚明。證人劉珠鳳雖證稱:當時寫的虎尾公式,應該是證人劉怡伶有去嘉義○○診所跑出報表讓伊試算,但伊沒有到嘉義,沒有如本院卷一第245-275頁這種原始資料,所以才試算出這個結果(本院卷一第395頁),惟前開計算表既在解釋虎尾公式,端無執嘉義○○診所之資料試算之可能,證人劉珠鳳前開證言,顯屬不實。其復證稱:伊在寫前開計算表時沒有詳細資料,證人劉怡伶給伊的就是向健保局給付的大表,上面沒有檢驗項目,沒有辦法寫扣除成本的東西(本院卷一第395頁),惟衡諸常情,縱其向被上訴人解釋虎尾公式時無與成本相關之資料可計算,於解釋應扣除相關成本時,理應同其解釋健保443503元之內容時,列註「①②③④」簡要說明之方式,在算式中註記,而前開計算表既毫無須扣除藥費、針劑及委外檢驗成本之記載,益見其並未向被上訴人說明須扣除成本至灼。 ⒊綜上,上訴人既向被上訴人告知虎尾公式之計算方式如虎尾B 公式,經被上訴人同意,嗣被上訴人於109年4月12日股東會議決定採虎尾公式,堪認兩造就被上訴人自109年4月起採虎尾B公式計算薪資一節,已達成合意。又依證人陳佩伶證稱:該日股東會,被上訴人來吃完飯,要開始開會時,上訴人有問被上訴人有沒有決定要用那個公式,被上訴人只有說他要用虎尾公式就離開等語(本院卷一第400頁),可見兩造於當日亦未就虎尾公式應否扣除成本進行討論,並未變更先前上訴人所告知之計算方式,是被上訴人主張109年4月至110年12月期間應採虎尾B公式,應屬可採。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拒絕伊與證人劉珠鳳、陳佩伶說明虎尾公式之内容 等節,均在109年4月12日股東會會議之後,業據二人證述明確(本院卷一第392、400頁),亦無從變更兩造前述合意,併此敘明。 ㈤、從而,上訴人就其主張兩造有合意被上訴人於108年4月至108 年8月期間之薪資採三峽A公式、108年9月至110年12月期間採虎尾A公式等節,未能舉證以實,而被上訴人抗辯兩造合意108年4月至109年3月期間以三峽B公式計算其薪資,109年4月至110年12月期間採虎尾B公式計算,並基此計算前開期間之應領薪資數額(如本院卷四第271-283頁計算明細),並無溢領等語,則屬可採,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溢領薪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自屬無據。上訴人雖又主張:如認兩造就三峽公式、虎尾公式之內容未達成合意,應回歸系爭契約第5條第2項約定按每月30萬元計算薪資云云。惟兩造就108年4月至109年3月、109年4月至110年12月期間分別採三峽B公式、虎尾B公式計算被上訴人之薪資,已達成合意如前述,且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2項約定,被上訴人之薪資係按績效比例計算,每月30萬元為被上訴人因擔任嘉義○○診所負責人所享有之保障,且僅以1年為限,亦無從再回歸按每月30萬元計算,上訴人此部分主張,洵屬無稽。 五、綜上而論,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兩 造全體公同共有人460萬8303元,及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附表一】三峽公式 項目 上訴人主張之算式 (即三峽A公式) (原審卷第85頁左側) 被上訴人主張之算式 (即三峽B公式) (原審卷第85頁右側及本院卷四第88頁筆錄) 醫師牌照 每月5萬元 每月5萬元 掛號費用 當月掛號費×25% 掛號費×30% 健保給付 (詳提成率欄位) 依各項目之健保給付額(不含藥費)×10-50% 與健保有關項目(未註記為自費部分)抽成30% 病患自費 (詳提成率欄位) (掛號費以外之患者自費項目-醫療院所代健保局收受之病患自付額)×10-25% 與自費有關項目抽成50% 提成率 診察費-01 0.30 0.30 (Z011)問診-16 0.50 無此項目 掛號費-A003 0.25 0.30 (P001)FlexNow75(180) 0.15 無此項目 (P009)DENSITYCa(60)特適 0.15 無此項目 藥品-02 無此項目 0.30 藥品(自費)-02 0.20 0.50 藥品-03 無此項目 0.30 藥品(自費)-03 0.20 0.50 IPRO(自費)PROLIA單支-04 0.10 無此項目 針劑-04 無此項目 0.30 針劑(自費)-04 0.25 0.50 注射技術(自-05 0.25 0.30 注射技術費-05 0.20 0.30 物理治療-08 0.20 設定0.25,但無此項目 檢查-06A 無此項目 設定0.25,但無此項目 檢驗-06 無此項目 0.30 檢驗(自費)-06 無此項目 0.30 放射-07 0.20 0.30 放射(自費)-07 0.20 0.30 復健-08 0.20 設定0.25,但無此項目 復健(自費)-08 0.20 0.30 (M3O)徒手30分-09 0.10 設定0.25,但無此項目 (M3A)徒手治療前評估-09 0.10 無此項目 處置-09 0.20 0.30 處置(自費)-09 0.20 0.30 (MROT)神經根注射治療 0.50 無此項目 換藥-15 0.20 0.30 手術-10 0.20 設定0.25,但無此項目 其他-16 0.20 0.30 (M2A)肌貼治療一格-09 0.10 無此項目 (M2B)肌貼材料一格-09 0.10 無此項目 材料-12 0.20 設定0.25,但無此項目 (OTC049)聖原濕熱電毯-16A 0.05 無此項目 材料(自費)-12 0.20 0.50 針劑材料-12A 無此項目 設定0.25,但無此項目 銷售-16A 0.20 無此項目 【附表二】虎尾公式 項目 上訴人主張之算式 (即虎尾A公式) 被上訴人主張之算式 (即虎尾B公式) 醫師牌照 每月5萬元 每月5萬元 掛號費用 當月看診人數(人)×50(元/人) 當月看診人數(人)×50 (元/人) 健保給付 (健保給付額-委外檢驗成本)×30% 健保給付額×30% 病患自費 (掛號費以外之病患自費金額 -醫療院代健保局收受之病患自付額 -藥費、(高單價)針劑(含增生療法)等成本-委外廠商檢驗成本)×50% (掛號費以外之病患自費金額 -醫療院代健保局收受之病患自付額)×50%